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(试行)

时间:2005/07/12 浏览() 作者:北京市建委


第一章  总    则

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国家《建筑法》和建设部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,坚持"百年大计、质量第一"的方针,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,争创名优产品,依据京建质[2002]559号《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》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建筑装饰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市开展和评审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,是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建委)主管下的行业活动行为,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(以下简称市装协)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,并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),下设评审办公室,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。

第三条  评选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数量,按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立项审批数量控制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,从上年度竣工的建筑装饰工程中评选。

第四条  评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标准,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、规范及设计要求,并以北京市《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》为依据。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,是推荐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基本条件。

第五条  开展争创和评选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,是以施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活动行为。企业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,应用科技进步,加强项目管理,严格质量控制,实现一次成优,努力创建质量高、成本低、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。

第二章  评 选 范 围

第六条 具有建筑、装饰、幕墙、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,包括外地进京注册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施工、符合国家、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、有合法审批、验收手续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,在以下范围内的,均可依据本标准申报参加评选。

一、室内装饰工程:设计效果好、做工细致、工程质量好,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;

二、建筑幕墙工程:结构安全可靠、设计新颖、满足功能要求、工程质量好,幕墙面积在1500 m2以上;

三、古建装饰工程:符合设计要求、符合传统规范做法、工艺精湛、工程质量好,建筑面积在1000 m2以上。

四、不具备上述规模,但设计新颖、风格独特、质量特别优秀、社会影响大的工程,经评审委员会同意,亦可参加评选。

第七条 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:

一、不在评审年度时间范围内的工程。

二、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。

第三章  申 报 条 件

第八条 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,在符合评选范围的前提下,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一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。

二、申报的项目必须是按照国家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验收合格的工程。

三、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工程。

四、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《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》。(标准另发)

五、工程施工资料齐全、完整、真实、有效。

第四章  申 报 程 序

第九条  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,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措施计划,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,以便随工程进度核查工程质量。工程竣工后,由施工单位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,具体程序如下:

一、经评审办公室核实、符合规定范围及申报条件者,发给《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》。

二、施工单位填写《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》并经申报企业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,于每评审年2月底以前报送评审办公室。

三、报送申报表时,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。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。
1、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。
2、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。
3、单位(子单位)工程竣工验收记录:施工单位、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等签章齐全。竣工验收记录应注明工程开工及竣工验收日期,工程竣工日期必须在评审年度内。
4、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正式消防验收单:工程名称、验收范围、消防部门公章、日期必须齐全。验收结论应为合格。若有整改意见,则应将整改、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。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(部位)的验收记录。
5、经政府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。
6、设计说明: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。
7、工程照片:工程实景照片4张,并提供电子版。
申报时暂缺的资料,应注明预计补报时间。

四、存档文件可用复印件,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。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,并装订装袋报送。

五、报送资料必须真实、可靠,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。

第五章  评 审 程 序

第十条  由评审办公室推荐评审检查专家,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。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质量检查经验、熟悉现行规范标准、工作认真、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。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,随机抽取市建委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,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。评审检查小组依据《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》,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及资料检查。评审检查的内容包括:

一、 现场核查工程实体质量。
室内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主要从顶棚、墙柱面、地面以及整体装饰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,电气、暖通、空调、给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为参评内容。检查时应随机选定检查路线和工程部位。检查时还应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。

二、工程资料核查:
1、必要文件资料:
  1)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。
  2)施工合同原件。
  3)工程竣工验收单原件。
  4)消防验收单原件。
  5)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原件。
  6)改动建筑主体、承重结构、增加结构荷载,必须提供结构设计及有关单位的认可文件原件。
  7)幕墙工程还应检查结构计算书、三性试验报告原件、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原件、后置件现场拉拔试验报告等原件。
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,并与申报资料相一致。不能提供原件时复印件必须有相关的有效单位签字盖章。以上必要文件必须齐全,否则取消评选资格。

2、施工技术资料:
  1)材质证明:
主要检查主要装饰材料的合格证、检测报告及复试报告。
  2)隐蔽工程检查记录:
主要检查地面、吊顶、轻质隔墙护墙、防水、变形缝、幕墙、装饰工程中承重结构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隐蔽工程检查记录。
  3)施工试验记录:
主要检查后置件的现场拉拔实验,防水工程的蓄水试验以及结构拆改、加固的相关试验记录等。
  4)质量验收记录:
主要检查分部、分项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。
  5)竣工图:
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实际变更整理,并加盖竣工图章。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。

第十一条 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和打分,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;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、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,提出评审排序意见,列出推荐名单。

第十二条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,审议评审办公室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,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,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当选,确定上报市建委名单。

第十三条 市建委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审委员会汇报后,进行审定,并办理审批手续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名单确定后,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,无异议后公布。

第六章  表 彰 奖 励

第十四条  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,将授予市建委和市人事局颁发的奖杯和证书。同时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、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。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。

第十五条  评审结果公布后,如发现确属施工原因,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,报市建委批准后,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,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。

第七章  评 审 纪 律

第十六条 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不得弄虚作假,在接待评审检查时一切从简,不得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、礼金。

第十七条 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、廉洁自律、保守机密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不牟私利,有违反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。

第八章  附   则

第十八条  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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